家居裝修現在成為了很多人頭疼的一件事情, 不僅僅是因為家裝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 還因為在家裝的最後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不得不走上訴訟的道路。 因為我們普通的業主對裝修並不是很瞭解, 所以往往會掉入裝修公司的“陷阱”中, 而此時如果我們必須要通過合法的程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時我們就必須瞭解一下家居裝修工程的訴訟標準。
一、裁判標準需協力廠商協助鑒定。 由於國家在家庭裝修方面沒有制訂相應的標準, 所以消費者一旦將裝飾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就需要請協力廠商來進行評估、鑒定。 法院一般都會找有資質的單位或部門來承擔這項工作。 另外, 法院所請的協力廠商, 往往要經原告、被告兩方面認可。
目前, 法院往往會找到本市的一些家庭裝飾技術服務機構, 請他們來出具評估報告, 但有一個前提,
二、技術服務不能作為法庭證據。 現在有的消費者為了保障家庭裝修的施工品質, 請家庭裝飾技術服務機構來替自己把關。 實際上, 這些服務機構已經起到了“家庭裝修施工監理的作用”。
但這些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和報告, 在法庭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因為消費者和服務機構之間是雇傭關係。 根據有關法律, 這些證明和報告不具有作為證據的公正性。 您在起訴裝飾公司時, 這些證明和報告卻是有力的佐證, 是支持您起訴書的有力依據。
三、裝修訴訟不存在雙倍賠付。 有些消費者在起訴裝飾公司時, 認為裝飾公司使用假冒偽劣材料屬有意的“欺詐”行為,
四、出現問題及時解決最好。 有些消費者在家庭裝修出現問題以後, 沒有及時進行解決, 導致損失加大。 根據《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 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例如因裝修而造成的“跑水”事故, 導致地板損壞, 但戶主以“保留現場”為由, 長期沒有及時排水和清掃, 造成傢俱被浸損壞, 裝飾公司就只負責賠償地板部分。
五、裝修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由此可見, 簽訂完善的家庭裝修合同就很重要。 有些消費者和施工隊之間只有口頭約定, 一旦打起官司來就很麻煩。 雙方都要為自己的“說法”舉證, 如果雙方都無法舉證, 就需要協力廠商進行認定和評估。
尤其是在家庭裝修工程中的增減項問題上, 這個問題尤為突出。 有些消費者沒有將增減的專案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附入裝修合同, 也沒有簽署雙方簽字的工程增減專案單。 因此在價格、材質和工程品質上, 就形成了“公說公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