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說, 被告拖欠裝修款27000多元;被告說, 沒有那麼多, 其實只欠了6000多元。
法庭之上, 雙方各執一詞, 法官該相信誰的話?最終, 一份微信記錄成為關鍵證據, 揭開了事實真相。 近日, 海滄區法院根據這一微信證據, 結合其它相關證據, 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被告還欠原告6370元, 判決要求被告支付6370元欠款。
最近, 微信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 法官說, 微信證據如果與案件的部分事實或關鍵事實認定直接相關, 也有望被採納作為證據。
裝修之後 原告拿不到尾款
原告是一家裝修公司, 而被告則是一家培訓機構。 去年5月, 這兩家公司簽訂了《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雙方約定, 被告將培訓場所二次裝修的設計和施工發包給原告。
該培訓場所位於海滄區, 根據約定, 開工日期2015年5月27日、總日曆工期天數約35天。 合同中約定了工程預付款方式, 還約定工程完工驗收合格5日內支付20%餘款。
合同簽訂後, 原告裝修公司就進行了施工。 去年8月30日, 培訓機構開始使用二次裝修後的場所。 但剩下一筆裝修尾款一直沒有支付給裝修公司。
根據合同所附工程預算書, 預算工程總金額為13萬多元, 雙方約定按實結算, 單價打9折。 而稅務局開具的建築業統一發票載明工程的裝修款金額共計137039元。
隨後, 裝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先生多次向被告培訓機構老闆陳總追討工程尾款, 但始終沒拿到錢。 無奈之下, 近日裝修公司只好將培訓機構告上了法庭。
各執一詞 究竟欠了多少錢?
裝修公司起訴稱, 裝修公司已經完工, 也經過被告驗收合格, 但被告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 未能依約支付裝修款。 因此,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裝修款27039元。
法庭之上, 雙方各執一詞。 真相難以認定之時, 被告亮出了關鍵證據:一份微信語音資訊。
原來, 去年年底的一天, 林先生通過微信發送語音資訊稱:“陳總晚上好, 你看明天有時間幫我安排尾款6370元給我。 因為這些確實是之前結算時講好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款, 希望我們按說好的做吧, 好吧?我明天等你的款。 ”
微信作證 法院認定欠款金額
陳總解釋說, 在這次微信中, 原告法定代表人自己承認說尾款只剩下6370元。
近日, 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欠款為6370元, 要求被告應向原告裝修公司支付工程尾款6370元, 並判決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分析說, 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先生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陳總發送微信語音資訊, 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6370元, 法院認為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先生的行為系履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因此, 從該語音資訊可以認定原告已確認訟爭工程餘款為6370元。
法官說法
哪些情況下“微信”能作證?
法官提醒說, 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 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並未採取實名制認證, 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 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