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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到期怎麼辦 40年70年操作有何不同

房屋產權到期怎麼辦呢?回答這個問題, 先要弄清楚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年限、房屋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年限這幾個含義。 一般我們所說的40年產權、70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的長短, 40年、7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呢?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它包括對財產的佔有權利、使用權利、收益權利和處分權利。 它是一種絕對權, 即所有權在行使時不需要他人的特定協助, 而債權人則需要債務人的存在;它具有排他性, 即房屋主可以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任意處置產權而他人不得干涉;它存在唯一性, 即產權所有人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但不許可存在兩個內容相同的產權。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 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和房屋的所有權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不能混同。

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政府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的年限, 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時候算起的。 而房屋的所有權則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包括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一般, 在土地使用證上標注的終止日期, 指的是用於建築的地塊使用期限。 而“房屋所有權”年限, 根據《物權法》規定, 市民購買房屋後, 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這個許可權是終身有效的。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買房你注意過房屋產權年限嗎?

商品房實際的使用年限,

按照正常的流程, 產權是按開發商拿到地開始計算, 一共70年。 一般情況下, 拿地到開工到最後交房, 時間在2、3年左右。 那麼, 正常情況下, 購房者拿到房子之後, 實際的產權只有六十七到六十八年。 但是如果開發商捂地或者捂盤呢, 如果樓盤的地塊從拿地到交房花了五年以上的時間呢?

正常項目拿地到開工頂多2、3年。 房產業內人士說, 產權減少不算是“奇怪的現象”, 正常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 但是由於拆遷、工期等各種原因, 業主所擁有的產權會受到影響, 也有可能是, 地區規劃一直在變更, 導致開發商拿了地以後不能立即開發銷售;還有一些開發商則存在自身捂地或者捂盤的現象。 產權減少只是開發商拿地拿的早,

對業主不產生影響。

房屋產權期限直接影響購房者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70年, 期滿後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它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的土地使用權在你居住之後的60多年後到期, 而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70年, 而且每個樓盤的居住使用權不一樣, 甚至同一個樓盤的居住使用權也不一樣, 也許是60年、62年、65年……業主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 國家會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 實際上我們的房屋也會被無償收回。 可見, 對我們潛在的損害是很大的。 等於我們的總財產(房屋)實際減少了很多,

如果是70萬, 就減少了10萬、8萬、5萬……

房屋產權年限從批地之日算

一般來說, 房屋產權最長只有70年的期限, 到期後居民也就沒有了土地使用權。 而房屋是附著在土地上的, 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 房屋使用權也就成了問題, 這時居民必須續交土地使用費, 從而延長土地的使用時間, 這樣房屋就可以繼續使用下去。

房屋產權年限起始日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一般來說, 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時, 樓盤還沒有開發, 有的甚至幾年之後才能開發, 那麼等居民入住時, 房屋產權年限也就不足審批下來的年限了。

7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70年產權到期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 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房屋產權不同是因為土地用途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因此可以看出40年產權多為商業地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目前就40年產權到期怎麼處理暫無具體的細則標準,購房者可放心購買房屋,無需過多擔心。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產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

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房屋產權不同是因為土地用途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因此可以看出40年產權多為商業地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目前就40年產權到期怎麼處理暫無具體的細則標準,購房者可放心購買房屋,無需過多擔心。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產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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