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樓是指該樓的使用性質為商、住兩用, 商住樓一般底層(或數層)為商場、商店、商務, 其餘為住宅的綜合性大樓。 商住樓不分建設主體, 不僅開發商可以建, 非開發企業、個人也可以建, 沒有規定必須出售。 商住樓的土地使用性質為綜合用地, 根據國家土地法規定, 綜合土地的使用權年限為50年。
商住樓交付使用後, 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如社區安全問題、物業管理費問題、社區擾民問題等, 這些問題將如何解決?商住樓是否還要建下去?一些開發商提出了純住宅理念, 引起業界、專家和有關人士對“商住樓”出路問題的關注。
商住不分走向何方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 商住這個問題沒有很明確的概念, 工作當中很難操作, 在住宅區規劃時, 由於這個問題很難界定, 所以部分開發商就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 千方百計想辦法, 利用政策的夾縫來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方面。
市場上商住不明的問題引發的矛盾越來越多, 所以有明確的界定是大勢所趨。 另外, 購房者的居住水準要求都在提高, 辦公商務的水準也在提高, 在住宅裡面租幾套房子辦公, 以前對於一些小型創業公司或許存在市場空間, 但畢竟是少數和階段性的。
商住應該有規範
對於商住的概念, 一些專家認為, 現在一切都是市場導向, 既然你房子好賣就表明有需求, 也就需要這樣的東西, 那麼有了需要那就是允許存在。 持不同意見者則認為, 雖然商住樓以前甚至到現在市場都非常火,
物業管理尷尬面對商住樓
商住樓的物業管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法律上沒有明文的禁止說不能在樓裡辦公司, 但是有這種話, 過去有一些房屋的管理規定是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性質。 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去看, 應該是禁止型的, 怎麼禁或通過什麼方式禁還存在爭議, 因為政府的每一項政策出臺, 不是拍腦袋出來的。 但商住樓裡擾民的問題需要靠;二是房子結構安全問題,
使用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十五號發佈 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