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 臺灣地區發佈G/TBT/N/TPKM/180號通報, 擬對儲水式電熱水器增加能效要求, 新規擬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在生效日期之後進口或上市的儲水式熱水器產品其24小時標準待機能耗必須符合最低能效要求(MEPS)。
1972年2月1日起, 儲水器電熱水器須按照商品檢驗法案由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強制檢驗, 主要是其安全須符合CNS 3765(2005)、IEC 60335-2-21(2004)、CNS 13783-1(2004)的要求。 新規除了上述安全要求以外, 還要求產品應按CNS 11010(2013)中的8.11及8.14節測試, 且其測量值須符合儲水式電熱水器的允許耗能標準。
除了限值要求外, 該通報還明確了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式, 提供兩個可選合格評定程式[即產品認證登記(RPC)或型式批准批次檢驗(TABI)制度]供生產商和進口商選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