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結婚登記
一、辦理條件和物件
1、申請結婚的當事人, 雙方必須有一人戶口在本區。
2、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 親自到現場辦理登記手續, 不許他人代替。
3、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 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男:22周歲, 女:20周歲), 同時必須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4、身體健康, 不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和暫緩結婚疾病。
二、申報資料
1、雙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 集體戶口由戶口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2、當事人個人檔案所在地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須和身份證、戶口名簿一致);
3、婚檢報告(指定市婦幼醫院);
4、離過婚的, 還須帶離婚證件(原件);
5、喪偶的, 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開具喪偶證明(必須寫明姓名, 男或女的死亡日期並蓋章)。
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須知
夫妻雙方一起到區登記機關辦理, 並遞交下列資料:
1、曾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檔案出具證明:
2、雙方遺失《結婚證》原因的書面證明, 並由單位證實蓋章:
3、有效身份證件:
4、2寸雙人合影2張或單人l寸照各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