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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死不償命 收房六大陷阱不得不防

世界很危險, 收房存在諸多陷阱, 稍不慎就會被潛規則, 廣大業主一定要提高警惕, 不要為了匆匆忙忙裝修而忽視了收房, 不然就像是撿了芝麻, 丟了西瓜。

陷阱一:收樓時限

發展商約定的收樓時限一般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 按有關規定, 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 則一般視為發展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 收樓通知書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對策:購房者在購房時切記要寫清楚郵寄位址(一定要容易接收並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

如合同約定的收樓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等, 可通過電話或親友諮詢具體情況。 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到場的, 可以書面形式委託親友、律師幫忙, 也可及時與發展商聯繫, 商議另行約定時間, 並有書面形式確認。

陷阱二:證件不齊要交樓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 特別是《建築工程品質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 而為儘快回籠資金等原因, 發展商又急於交樓, 問題往往因此而起。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 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樓, 如果確實被要求收, 也要在相關檔, 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檔中寫明“未見《XXXX表》”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檔副本。

陷阱三:先簽文件後驗樓

上文所述的先驗房後交費、簽檔的收樓程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式, 但商家大多數採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 再驗樓的伎倆, 目的是讓消費者先簽了收樓認可書再驗樓, 等發現問題時購房者後悔已不及, 而商家的主動性更大責任更小。

對策:針對這種陷阱, 購房者在定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樓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裡, 不驗房不收樓。 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 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檔, 則可採取變通方法, 在每份檔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 驗房時如出現什麼情況, 也可靈活處理。

疲勞戰

商家典型的做法是先辦手續再驗樓,

並將辦理換發票、發表、交費、入住登記等各種手續地方特意安排在不同的地方, 更絕的是集中在同一時間裡通知更多的買家收樓, 造成收樓人要東奔西跑排了這隊排那隊的現象, 讓收樓的人未進自家門已精疲力盡恨不得早點結束, 哪有耐心仔仔細細地查驗所購房屋的上上下下裡裡外外, 更沒精力再就房屋出現的問題與發展商細加論理。 於是, 對於發展商來說, 最關鍵的驗房一關便輕鬆過去。 而買家累慘之餘, 也往往虧透了!

對策:應對這種伎倆的方法是莫被收樓現場的人山人海嚇怕, 最好與發展商另約時間;如沒法再約時間, 可採取“人多好辦事”的戰術, 請來多位老友親戚一起親臨現場, 大家分工合作,

分頭排隊, 發現的問題自然會更多些, 一舉兩得。

陷阱四:灰塵滿積

清潔明淨一般較討好人, 因此大多數發展商交樓時都會提前將屋內打掃乾淨, 以博個印象分。 但也有商家例外, 有意或無意地在地板、窗臺等等地方留下一層土。 可別小看這層土, 往往裂縫呀、漏水漬呀、磚面不齊呀等等問題就全在這土底下了。 因為這層土, 你可能就忽略了好多品質問題。

對策:掃去土或往地面沖水, 一方面可沖去泥層, 看清地板品質, 另一方面也可測測地板的水準狀態及排水狀況。

陷阱五:大事化小

無論你在驗房時發現了什麼問題, 陪同驗房的人員第一句話總會說:“這沒什麼, 小問題啦, 我們到時讓人整一整就可以了。 ”還直拍胸口讓購房人放心,

不用寫進驗收檔裡。

這其實又是商家的一個陷阱, 將房屋的一些毛病如牆面、地磚破裂、漏水, 甚至是房屋結構性問題等故意說得無足輕重, 讓不明就裡的你麻痹大意, 又以“私人感情”動之以情, 目的就是不將缺陷寫進驗樓檔裡。 如果輕信了他輕易收了樓, 到時小問題極有可能因無人管而變成大問題。

對策:不管陪同人員如何口舌如簧, 如何信誓旦旦如何套交情, 你都要堅持原則, 只要發現問題, 不管大小, 都要在相關檔與表格中記錄下來, 如樓盤根本就沒準備驗收登記表, 則要自備紙筆, 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 並寫清自己的意見, 再與發展商交涉。

陷阱六:巧立名目的收費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發展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但發展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而到收樓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如天河的張生在看樓時,發展商在樣板間的門上貼出說明,明示此門“隨樓附送”,簽合同時,張先生沒有將這件小事寫進合同附件。結果收樓時,發展商未裝防盜門卻提出收防盜門安裝費,理由是門確實附送了,但鎖是具備防盜功能的進口貨,因此要收費,且他們的收費也符合物價局的標準,發展商把無理的事情說的似乎頭頭是道。王小姐在樓盤的認購須知裡,發展商明確標出了入住收費的價格,其中一項收費讓王小姐甚為不解,售樓小姐明明說可視對講系統是贈送的,但收樓時卻要交3500元的開通費。還有物價局明文規定的郵箱不列入收費項目,而發展商解釋說郵箱作為社區的一項配套是不收費,但要化400元購買長期所有權。

對策:發展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遊戲,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樓時也要不怕麻煩,與發展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爆光,更好保護自身利益。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發展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但發展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而到收樓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如天河的張生在看樓時,發展商在樣板間的門上貼出說明,明示此門“隨樓附送”,簽合同時,張先生沒有將這件小事寫進合同附件。結果收樓時,發展商未裝防盜門卻提出收防盜門安裝費,理由是門確實附送了,但鎖是具備防盜功能的進口貨,因此要收費,且他們的收費也符合物價局的標準,發展商把無理的事情說的似乎頭頭是道。王小姐在樓盤的認購須知裡,發展商明確標出了入住收費的價格,其中一項收費讓王小姐甚為不解,售樓小姐明明說可視對講系統是贈送的,但收樓時卻要交3500元的開通費。還有物價局明文規定的郵箱不列入收費項目,而發展商解釋說郵箱作為社區的一項配套是不收費,但要化400元購買長期所有權。

對策:發展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遊戲,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樓時也要不怕麻煩,與發展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爆光,更好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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