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開發商來說, 業主在買房時是弱勢的一方, 如果發現房子有問題, 是可以拒絕收房的, 對此國家就出臺了相關政策。 現在小編就跟大家說說, 什麼情況可拒絕收房, 有什麼法律依據。
根據住宅建築規範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 消費者碰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不具備社區道路暢通, 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2條
2)未取得竣工驗收存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1條
3)不提供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記實的:
4)開發商無端比原合同商定延遲交樓, 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分批准,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6)開發商經批准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資料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8)合同沒有商定, 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劃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 可拒絕收房, 並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9)經符合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核驗, 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確實分歧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品質題目嚴峻影響正常棲身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這樣首先作為業主來說不違約, 消費者按開發商要求的時間交款收房, 但開發商交給的卻是一個與合同或行業劃定不符的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