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收房會引起什麼結果, 延遲收房合理嗎, 應該怎麼處理?這主要取決於是開發商還是業主引起的。 我們最關心的是延遲收房期間, 物管費由誰支付, 這還是得看延遲是由哪一方造成的, 如果具備交房條件但業主拒收的, 那麼費用就由業主支付。 下面小編給大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因業主未及時簽收而造成的延遲收房:1、一般來講購房人應配合開發商進行房屋的交付;2、購房者在約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去辦理交房手續, 開發商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相關風險責任得以減免, 轉由購房者承擔相關責任。 即房屋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在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3、關於逾期收房的違約責任問題, 我認為這一提法值得商榷。 “收房”是購房人的權利, 不是購房人的義務。 購房人不應因為不收房而承擔任何違約責任;4、根據公平原則,
開發商延遲交房導致延遲收房:從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出賣人按日向買售人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 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 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 汶川地震後, 政府下達了災後重建的相應檔, 包括因地震影響了某些工程進展的相關政策。
因地震而導致延期交房應該經過權力機關認定屬於不可抗力。 屬不可抗力因素的, 必須由政府、法院等職權部門認定,
集體與開發商協商。 開發商一般派能說會道的業務人員與業主協商, 拖延時間或找各種理由開脫, 或作出各種承諾, 以平息業主的怒氣。 但可能經過數次協商, 開發商僅承諾給予少量的賠償或減免一定的物業費補償。
向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反映, 請求處罰開發商。 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只有行政權, 沒有民事審判權, 只能處罰開發商,
向法院起訴。 迅速及時的向法院起訴, 要求判令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或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所以當出現延遲交房的情況時, 我們就得斟酌是什麼原因, 是哪一方造成的延遲, 然後對症下藥。 如果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話, 不宜將事情鬧大, 即不要貿然提起訴訟, 那是最後道屏障, 建議在萬不得已的時候才建議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