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購房的同時就已經合同規定了收房時間, 所以為減少非必要麻煩, 許多朋友都現在按時收房後, 但是有時候卻無法做到, 比如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收到收房通知書, 無法完成收房, 遇見這樣的問題只能延遲收房。 那麼, 可以推遲收房嗎?該怎麼做?
首先, 要看購房時所簽的合同關於交房的條款;其次, 還要弄明白開發商的收樓通知書是以何種方式發出的?收件地址是否有變更?變更後又應如何處理?另外, 還要搞清楚物業費及相關費用何時交納等。
為什麼要先搞清楚這些問題?因為只有搞清楚了這些問題, 才能知道責任方是誰, 才能知道責任如何承擔及賠償。
如果是購房者的責任, 依據一般開發商擬訂的條款, 購房者可能會因此喪失交房驗樓過程中因品質原因而追究開發商責任的權利, 合同內一般會有時效性,
如果是開發商責任, 開發商推遲交房日期, 是一種違約行為, 其處理辦法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均有約定。 交房時, 開發單位一般均會按合同中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 購房者可在交房前先問清違約的處理方法, 確定是按合同約處理的, 再交房。 如果不是, 可拒絕交房, 並向主管部門投訴, 要求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推遲收房的一些相關知識的介紹,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