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房還是先驗房?其實,
這個問題已毋庸置疑:先驗房再收房。
但是,
在實際操作中,
開發商往往會以不收房就不讓驗房作為要脅,
導致業主收房之後發現房屋品質問題而維權無門。
作為業主, 一定要堅守先驗房後收房的原則, 因為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反之, 如果業主先收房再驗房, 反而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
在買賣合同中, “先驗後收”是通常的交易習慣, 而“先收後驗”的交易習慣可能存在, 但一定是一種非正常現象, 具有典型的霸王條款性質。
1、《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 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開發商可能會以雙方合同中未約定是先驗後收還是先收後驗為由, 認為其規定先收後驗也有依據。 不過, 對於這種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方式的情況,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 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在交房中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驗後收”。
4、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驗收, 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 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
只要購房者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的規定、符合收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