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銷售合同玩文字遊戲 消費者可維權
花上萬元買了套實木傢俱,購買時商家承諾,該傢俱為“100%歐洲進口楸木”製造,可搬回家發現除框架和部分面板等為楸木外,其他部分則使用了松木等廉價木材。回去找商家,商家卻表示傢俱中用到的楸木木材的確為“100%歐洲進口”,至於“整體使用楸木”,他們從未承諾過。
促銷買下高檔傢俱
2011年1月,市民小沈來到市內某家居商城,為自己的新房挑選傢俱。商城裡的傢俱琳琅滿目風格各異,幾圈轉下來,小沈都有點“審美疲勞”了。
忽然,他注意到了一套歐美風格的實木臥房傢俱,那種華麗又低調的風格立即令他眼前一亮。“我們的傢俱是100%歐洲進口楸木製作,大氣上檔次,最適合您這樣追求品質的年輕人。”見小沈喜歡,導購小姐忙不迭迎了上來,“您一定知道,楸木是一種昂貴的木材,還具有一定收藏價值。平時我們是不優惠的。今天商場搞活動,全套買下來只需4萬元!機不可失哦!”
導購小姐充滿誘惑力的宣傳讓小沈心動不已:市場上的楸木傢俱價格不菲,而眼前這套100%的楸木臥房系列只賣4萬元,果真如導購所說,那可真是撿了大便宜了。“這傢俱真的是歐洲進口楸木的嗎?”小沈按捺住心中的喜悅,嚮導購小心求證。“我想把傢俱的材質寫在購買合同裡,你覺得怎麼樣?”“沒問題,我們是國內著名品牌,品質信譽都是有保證的。”導購信誓旦旦地說。於是,征得導購的同意後,小沈在合同下方用筆寫上了“100%歐洲進口楸木”字樣,然後開心地把傢俱買回了家。
店家宣傳藏貓膩
搬進了充滿歐美格調的新家,小沈心裡甭提多美了,隔三岔五就叫朋友來家“溫鍋”。大夥也對小沈家別具特色的裝修和華麗精緻的傢俱讚不絕口。小沈高興地向朋友介紹:“我這套臥房傢俱全部採用歐洲進口楸木,價格還不貴,真是買著了。”“哎,不對吧?我看這床板像是松木的呢!”朋友中有人提出了質疑。“恩,這櫃子後背板也不像。兄弟,咱不是叫人忽悠了吧?”
朋友這番話讓小沈有點蒙。經大家仔細辨別,果然發現了不少破綻。小沈購買的這套包括雙人床、沙發、衣櫃、吧台等傢俱的歐美風格臥房系列,除了框架和部分面板之外,其他部分如床板、衣櫃背板等,均使用的是松木、櫸木等廉價木材。只是由於太隱蔽,不仔細觀察還真不容易發現。
“花了4萬多元,就買了個楸木架子?這也太坑人了!”喬遷的喜悅一下子被沖得無影無蹤。當小沈拿著發票找到商家時,商家一句話更是讓他從頭涼到了腳:“我們從沒承諾過整件傢俱全部使用楸木,‘100%歐洲進口’只是針對在框架和麵板中使用了的楸木主材來說的。我們沒說錯,是您理解錯了。”
換個說法就能逃避責任了?對於商家的說法,小沈無論如何也不能認同。在多次交涉無果後,小沈將商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進行雙倍賠償。
傢俱城內現場開庭
法院在接到這個案件時,感覺這個案件的警示意義遠遠大於判定勝負本身。“購買傢俱的過程中,商家利用和消費者資訊不對稱這一特點,大玩以次充好、偷樑換柱等文字遊戲,消費者容易陷入誤區。”經多方協商,最後決定在小沈購買傢俱的商城內進行現場開庭。
在來往顧客的注目中,案件正式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聚集在“100%歐洲進口楸木傢俱”這一合同約定上。原告方小沈認為,從常人角度理解,“100%”一詞修飾的是傢俱,意味著傢俱所有部分都應為楸木製作;而被告方商家認為,“100%”修飾的是楸木,指楸木確實是百分之百進口的,為此還出示了一份關稅清單,證明製作此套傢俱的楸木部分,確實是由歐美進口的。
在雙方進行辯論時,被告一方也承認,可能存在工作人員在推銷過程中急於銷售,含有誇大傢俱內部成分的話語。但其產品符合相關的品質檢測標準,並不存在原告認為的以次充好的問題。
最終,經過法庭的調解,各執一詞的原被告雙方以和解告終。這套歐美風格傢俱仍歸原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作為賠償。
在商家和消費者這一天然的不等式中,消費者始終處於獲取資訊的弱勢一端。那麼在交易過程中,如何對證據進行固定?消費者又憑哪些標準來判斷優劣,保護自我呢?
“學會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是對自我合法權利維護的第一步。”休庭後,業主為現場的消費者支了兩招:“消費者在購買前,要盡可能多的收集關於產品特性的說明文字,並仔細閱。同時還要提高對誇大宣傳的辨別能力;購買時,對於不理解的術語或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一定要讓商家標注在購買合同中,表達務求清晰明確;購買後,如發現可能存在不實或欺詐,可以傢俱行業的強制性規範為依據,參考相關法律,將前期收集的證據整理後向消協投訴或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