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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的規則 籃球犯規規則

基本規則
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
①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而且運球時打手不允許。
②手拿著球走或者跑都是不允許的;


③運動員可以到場上任何地方,只要不影響和妨礙對方運動員;
④運動員與運動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
⑤籃圈應該是水準的。
根據這5條基本原則,奈史密斯先生制定出最原始的籃球競賽規則。最原始的籃球競賽規則一共有13條。這13條的基本內容是: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球員不能帶球走。
4.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
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後才能重新上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替補。
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


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裡,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
8.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裡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鐘,如果超過5秒鐘,球判給對方。
10.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不過,裁判如果包庇哪隊,就會撤銷執照。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副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12.比賽在兩個 20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鐘。
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這原始的13條籃球競賽規則,雖然不系統,不完整,有些條文還不夠明確,但對初期籃球運動的發展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籃球運動發展到今天成為現代籃球運動,技、戰術水準越來越高,規則就顯得更加重要,它要求嚴格、科學、系統地管理籃球競賽規則。


以下陳述。
大家都打過籃球。哪怕沒打過籃球,也玩過其他運動吧。
假想跑五公里的最後一個直道,一公里游泳的最後一個來回,甚至更簡單一點,更愛侶在床上鬼混到最後一個回合。那時你們能有邏輯鮮明的思維嗎?沒有吧。
你們那時來得及想“我是自信還是破罐破摔”嗎?未必吧。
1992年,約翰-斯托克頓接受採訪時說他從來不思考。對,就是NBA史上助攻王和搶斷王,最老辣的指揮官,他說他不思考。因為:“你在場上不能思考,根本來不及”。
阿倫-艾弗森也不思考。他的習慣是,在比賽前想像場上發生的一切,融入其中,然後到了球場上就自然行雲流水了。所以艾弗森打起來不管自己手熱不熱,只是按著自己的節奏來罷了。
喬丹1991年說起過,他進入狀態時,會覺得自己被一個力量之球裹住。他希望自己完全放鬆,進入不思考的境地,完全按本能來。

真正打過籃球的人都知道,你在那麼短的時間裡,根本來不及思考。什麼信心,什麼破罐破摔,誰有心思想那麼多?勒布朗當年為什麼經常猶豫?因為他會思考。
克裡斯-保羅談起過視野問題。偉大的組織後衛是用看來找隊友的嗎?不是。他們對隊友的跑位爛熟於心,所以不用看也能找到。等看到、決定傳球,早被斷了。
NBA是什麼舞臺?二米開外、百來公斤、40碼4秒多的怪物們啊。到最後全都是瞬間本能,不假思索。
1994年東部決賽第五場,雷吉-米勒第四節轟下25分,五個三分球,屠殺了麥迪森。知道賽後奧卡利怎麼說嗎?
“他已經意識不到周圍的事(NOT AWARE THE THINGS AROUND)了。我早該給他一個狠狠犯規,讓他清醒一下。”
假想你在一個二萬人的球場裡,聲音嘈雜。你打了兩個半小時的球,輕度脫水。你每次進攻只有24秒完成。你還來得及多想嗎?不可能啊。
為什麼許多NBA教練暫停時都在拼命吼“控制籃板、別讓它們快攻”這類簡單的指令?因為大家根本聽不進複雜的指令,只能在這些細節上使勁。

然後,關於戰術的問題。
NBA球隊的防守,無論你前三節半怎麼玩,夾擊延阻、收縮擴防,到第四節最後基本一個套路:
A 無限換防。
B 對球施壓。
所以第四節尾聲,很少有球隊跑複雜的戰術。大家就是拉開場子單挑,因為戰術也沒用了。
——哪位問了,平時為什麼不對球施壓呢?答:平時大家沒那麼多體力。
最後,常規賽問題。
太陽以前的保羅-舍利退役後說過,絕大多數球員對常規賽,沒那麼嚴肅。大家每天坐大巴坐飛機趕到客場,安排或不安排訓練,打完比賽走人。能讓球員們每場比賽都全力以赴的是超級名帥,萊利、戴利、拉裡-布朗才做得到。大多數球員,常規賽真就是打卡上班過去了。贏就贏,輸了也就算了——除非是關乎季後賽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