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房要滿足哪些條件 業主收房時需注意的要點
買房不容易,很多業主家裡可能一輩子收不了幾次房,所以收房需要謹慎對待,提前掌握收房相關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項,這樣業主就能在收房的過程中做到心裡有底,也能合理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新房交房要滿足哪些條件?
按照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核驗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品質等級,如合格、優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房屋所屬的樓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可以通過登錄房管局網站查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
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沒有“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
不少購房者在開發商房屋不具備合法交房條件時,就提前進房裝修,等交房期屆滿,開發商卻交不出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品質存在問題或產權有糾紛;或有些費用未繳付,導致不能按時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
這時購房者只能是左右為難: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裝修資金和時間、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確有諸多不便,或乾脆無法居住,再說,即使是要求退房,購房者也無法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全部經濟損失,因為購房者也有過錯,也應對提前裝修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因此,在收房時一定要審核開發商是否符合上面的條件。
二、新房交付的一般流程
1、通知
開發商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開發商約定的收樓時限一般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2、驗收
購房者應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房屋工程品質及配套設施一一進行驗收,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對房屋產權是否清晰進行核驗。
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品質檢驗合格單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開發商不出示的,購房者可以拒絕驗收,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3、提供《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根據《商品住宅實行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相關法規,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供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該法規規定,《住宅品質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品質責任的法律檔,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開發商應當按《住宅品質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開發商不提供的,購房者可以拒簽房屋交接書。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品質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 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做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
4、簽署房屋交接書
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檢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直至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標準,再簽署房屋交接書。
三、業主收房時需注意的要點
1、在驗房之前,如果開發商要求交費或者是簽署檔,那業主一定不要答應,否則在驗房時業主發現的品質問題,就只能自己付錢解決了。
2、如果開發商提出代辦產權證,業主是可以拒絕的,因為產權證業主完全可以自己辦,如果交給開發商,那業主還要給開發商交代辦費。
3、必須先驗房後收住宅鑰匙。
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品質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4、驗房中所發現的品質問題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在紙面上,不能聽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並且在房屋問題的後面,還要寫明開發商承諾的解決時間,這樣業主才不會在開發商無限期拖延之後毫無辦法。
5、收房時必須仔細查看的檔。律師說,在正常交房過程中,業主應該查看以下檔:
第一:房產開發商必須已經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
第二:常說的“兩書”---“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這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現在交房時開發商都應提供。
第三:開發商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面積的實測資料,看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出入,以便儘早使問題獲得解決。
四、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後追究責任?
擔心開發商逾期交房,擔心一旦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是沒有必要的。原因如下:
第一、接收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之間並無法定的先後順序,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第二、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第三、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五、哪些情況可以退房?
由於買賣過程中的一些不規範操作以及開發商在資金、工程進度等方面的問題,導致退房事件時有發生,那麼在什麼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掉已購房屋呢?
1、延遲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缺“證”,導致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無法得到貸款。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5、拿不到產權證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於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範,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人入住多年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目前,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購房人要求退房的,法院將不予支持。而如果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判決購房人勝訴。
7、房屋品質不合格
房屋品質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8、房屋品質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一般認定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品質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雜訊影響居住等。
9、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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