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遇騙局 可根據法律依據拒絕收房
收房總會有不如意的時候,開發商延遲交房、不能提供相關證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等等,碰上這些情況就不必揪心了,可以根據法律依據拒絕收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未取得《住宅品質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品質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品質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6、經符合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確實不合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7、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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