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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知識:婚後買房的知識

新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贈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中關於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可參照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離婚後夫妻雙方財產數量的鑒定問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律師介紹,按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規定,雙方戀愛期間買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額購買的房產,如果另外一方沒有出過錢,即使把名字加到產權證上,如果婚姻持續時間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話,未出資的一方最多拿10%-30%。結婚時間長了,如達到十幾、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3、新婚姻法出現後的貸款問題。新婚姻法的發佈,也造成了很多婚後買房的矛盾!有時關於婚後買房後的財產分配產生出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新婚姻法 婚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此外,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4、關於婚姻法的相關條例。第一條 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第三條 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間及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六條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七條 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第八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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