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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的7種好辦法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宅基地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處理呢?今天小編將會您說說這個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請隨小編來看看下面內容。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係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檔的判決。

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後確定使用權為准,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或變更的不予保護。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建蓋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議、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3、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審批單上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置。

4、對於歷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變而給鄰居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5、相鄰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蓋或修建其它設施,不得危害鄰居房屋或設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鄰居的通風、採光、排水等相鄰權。若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6、收歸集體組織統一使用的宅基地,經鄉鎮、村集體組織分配給新的使用者,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遺或自己購買為由再要求使用。

7、在調處宅基地糾紛時,若發現私自建房、違章建房、亂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應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要依法提請有關機關追究違法者相應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嚴肅性。

以上這些內容就是小編給大家解說的宅基地糾紛怎麼處理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希望大家通過這篇資訊能對宅基地糾紛怎麼處理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所瞭解,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