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政府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如何應對政府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呢?出臺這些辦法是為了將閒置的土地更加有效的利用起來,一起來看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解析吧~
閒置土地處置重在預防。
一是明確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淨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辦法中規定,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必需的基本條件。
二是明確了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雙方的約束,促進土地及時開發利用。辦法中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專案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准。
三是在規劃、計畫、審批和供地等方面強化了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置閒置土地的監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閒置土地。辦法中規定,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閒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採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閒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
5號令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沒有“動工”狀態的具體標準,操作中經常遇到用地者以“圍牆”為動工的現象,不利於閒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另外,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計算標準也不清晰,閒置認定的難度很大。這次修訂,專門在附則中作出名詞解釋,明確規定了“動工開發”、“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的具體標準,便於地方操作執行。其中,規定“動工開發”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區分需挖深基坑的專案、使用樁基的項目和其他項目,分別確定標準;“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土地價款和相關稅費。
閒置土地處置程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5號令規定了處置的基本程式,但相對簡略。這次修訂,對處置程式予以進一步補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閒置土地認定的環節和方式,要求在確定土地閒置的事實、依據以及閒置原因的基礎上作出認定結論;二是完善了征繳土地閒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收費和收回的批准許可權在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執行,並細化了具體的啟動和操作程式;三是明確了土地使用者申請聽證和覆議、訴訟的權利,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救濟權。
區分閒置土地處置方式,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責任。
5號令對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動工開發延遲情形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實踐中很難把握。這次修訂,一是細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區分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特別是明確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閒置,對此採取協商方式處置。二是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因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閒置的,國土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三是增設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閒置土地日常監管和調查處置中的法律責任,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確保相關監管措施的落實。
採取各種政策措施,促進閒置土地有效利用。
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土地閒置是因政府原因導致的。本辦法對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閒置土地的處置上,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採取更加靈活和更加符合實際的措施,包括明確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多種處置方式,強化了對土地權利人的保護,增強了該類情況處置措施的可行性,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另外,為促進閒置土地的有效利用,這次修訂還採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開發進度報告制度,要求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專案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二是在用地申請和閒置土地登記等方面加強對閒置土地的控制,增強對土地使用權人違規閒置土地的威懾力;三是在融資等方面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聯動,促進土地使用權人盤活利用閒置土地;四是建立閒置土地處置備案制度,要求地方處置閒置土地必須備案,促進地方顯化和利用存量閒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