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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年限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從字面上我們應該不難理解,就是用於商務服務的的用地,在這樣的地皮上一般是不可以蓋其他的建築的,很多人對於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情況可能還不是非常的清楚,一起來具體的瞭解下吧~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年限

一般為40年

商業設施用地

“商業設施用地”指從事各類商業銷售活動及容納餐飲、旅館業等各類活動的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農貿市場用地”、“餐飲業用地”、“旅館用地”、“加油加氣站用地”五小類。與原“商業金融業用地”相比較,將“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諮詢用地”納入“商務設施用地”,將“市場用地”中以批發為主的工業品市場等納入“物流倉儲用地”,增加了原“休療養用地”的內涵。

“商務設施用地”指金融、保險、證券、新聞出版、文藝團體等行業的寫字樓或以寫字樓為主的綜合性辦公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的“行政辦公用地”中除政府機關團體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諮詢用地”、“科研設計用地”中除了科研事業單位以外的部分等。

“娛樂康體用地”指各類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體育用地”中除了基本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以外的部分、“遊樂用地”中除了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視院用地”等。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是新增加的中類,指零售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包括“加油加氣站用地”、“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兩小類。考慮到加油加氣站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現在已經市場化運作,國土部門將其作為經營性土地出讓,因此也納入“商業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指業餘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其他服務設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與業餘學校用地”中的夜大學、業餘學校、培訓中心等用地,並新增了私立學校、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地類。

有的意見主張“商務設施用地”與“工業用地”合併為產業用地。但考慮到這些用地與“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中的其他類別用地具有較多的相關性與相容性,合併為一類,也可以更好的與上版標準相銜接。對於這類用地與“一類工業用地”的相容問題,可以採用用地相容的方式來解決。

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在設計建設過程中應按照規劃條件中確定的業態要求,業主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業態。確需對業態進行調整的,且用地性質屬於零售商業用地、餐飲用地、商務用地類的商業服務業用地,建設單位應在征得當地區政府同意後,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照《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和用地性質變更規劃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文件規定辦理。市商務局市場體系建設處處長韓若緯對此表示,此次《規定》的出臺將有效改善商業佈局的紮堆現象,使得商業區域內的各種業態能夠合理分佈,更加規範。一方面確保開發商的招商效果,進駐企業的經營也將不再面對惡性競爭,另一方面也可保證周邊居民的生活需求得到充分的滿足。

同時,除了以上規定的區域,工業園區、高新區、吳江區轄區內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業態管理可參照《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