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平等協定寫進合同 仲介費什麼時候給
特別是二手房交易,往往通過房產仲介進行,因此,仲介費成為二手房買賣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往往交易雙房都要付。那麼,仲介費什麼時候給才合適?可能每個仲介公司都有不同的規定。
對於房產公司來說,這仲介費越早付清越好,畢竟存在著不肯完全付清仲介費的客戶。而對於客戶來說,當然是越遲付清越划算,不然,付款後仲介公司不再提供應有的服務,或是服務不到家,拿什麼去約束仲介公司呢。
對於仲介費什麼時候給的問題,相關的行業規章、政府意見等等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現在交付仲介費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仲介公司提供服務前一次性把仲介費交付;另一種則是服務前交一半,過戶之後將剩下的一半結清。而多數採取的正常做法,或者稱之為行規如下:
買方與賣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當天付仲介費50%,仲介開具收據。隨後約定時間三方一起到房地產局辦理過戶。過戶完結後,再結清餘下的50%仲介費用。這一種方式,可以說是普遍被廣大購房者所接受的:一是所有的手續還沒辦完,借此督促仲介的工作,二是一旦程式出現偏差,避免購房者受損失。
當然,是否採用這種方式給付仲介費,其實還是需要買賣雙方與房產仲介進行協商的。有的仲介費也可能分三次付清。但據說,房產公司的底線是:在交易中心過戶當天一定要全部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