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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抗震知識】地下室抗震等級劃分

地下室設計抗震問題及對策措施有哪些?

防震抗震知識:地下室如果設計不當,對整體抗震性能會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施工圖審查要點,對於半地下室的埋深要求應大於地下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才能不計其層數,總高度才能從室外地面算起。地下室的牆柱與上部結構的牆柱要協調統一。地下室頂板室內外板面標高變化處,當標高變化超過梁高範圍時則形成錯層,未採取措施不應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規範明確規定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樓層的頂樓蓋應採用梁板結構,地下室頂板為無梁樓蓋時不應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結構計算應往下算至滿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樓層或底板,但剪力牆底部加強區層數應從地面往上算,並應包括地下層。

存在的常見問題如:半地下室埋深不夠,房屋層數包括半地下室層已達8層,層數和總高度超過要求,違反GB50011-2001第7.1.2條。地下室抗震等級為三級,而上部結構為二級,按GB50011-2001第6.1.3條地下室也應為二級等問題。

地下室結構的抗震等級劃分

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的條件:A) 地下室頂板無大洞口;B) 採用現澆梁板結構(無梁樓蓋應不能作為嵌固的條件);C) 樓板厚度不宜小於180,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於C30,應採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於0.25%;D) 地下室結構的樓層側向剛度不宜小於相鄰上部樓層側向剛度的2倍;E) 地下室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除應滿足計算要求外,不應少於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筋面積的1.1倍;F) 地上一層的框架結構柱和抗震牆牆底截面的彎矩設計值應符合抗規第6.2.3、6.2.6、6.2.7條的規定,位於地下室頂板的樑柱節點左右梁端截面實際受彎承載力之和不宜小於上下柱端實際受彎承載力之和。

抗規第6.2.3: 一、二、三級框架結構的底層,柱下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係數1.5、1.25 和1.15。底層柱縱向鋼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況配置。

注:底層指無地下室的基礎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層。

抗規第6.2.6: 一、二、三級框架的角柱,經抗規第6.2.2、6.2.3、6.2.5、6.2.10條調整後的組合彎矩設計值、剪力設計值尚應乘以不小於1.10的增大係數。

抗規第6.2.7: 抗震牆各牆肢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應按下列規定採用:

1 一級抗震牆的底部加強部位及以上一層,應按牆肢底部截面組合彎矩設計值採用;其他部位,牆肢截面的組合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係數,其值可採用1.2。

2 部分框支抗震牆結構的落地抗震牆牆肢不宜出現小偏心受拉。3 雙肢抗震牆中,牆肢不宜出現小偏心受拉;當任一牆肢為大偏心受拉時,另一牆肢的剪力設計值、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係數1.25。

各結構類型的抗震等級有哪些修訂?

(1) 確定抗震等級的高度分界。將框架結構的30m高度分界改為24m;對於7,8,9 度時的框架-抗震牆結構、抗震牆結構以及部分框支抗震牆結構,增加將24m作為一個高度分界,其抗震等級比2001規範降低一級,四級不再降低,框支層框架的抗震等級不降低。(2) 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度不超過60m、按框架-抗震牆結構的要求設計時,按框架-抗震牆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3) 將“大跨度公共建築”改為“大跨度框架”,並明確其跨度不小於18m。(4)設置少量抗震牆的框架結構的抗震等級。由框架和抗震牆組成的結構,在規定的水準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於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 時,為設置少量抗震牆的框架結構,簡稱少牆框架結構。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牆的抗震等級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刪除了2001 規範“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的規定。(5) 甲、乙類建築的抗震等級。甲、乙類建築按提高一度查表6. 1. 2確定抗震等級。對任一結構類型,都有可能出現提高一度後其高度超過表6. 1. 1規定的適用的最大高度,不能由表6. 1. 2 確定其抗震等級。這種情況下,應採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即:內力調整不提高,抗震構造措施“高於一級”,大體與《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32002) 特一級的抗震構造措施相當。(6) 明確主樓與裙房相連接時,裙房的抗震等級除按裙房本身確定外,裙房與主樓的相關範圍不應低於主樓的抗震等級,相關範圍一般可取從主樓周邊向外延3 跨且不小於20m,當裙房偏置時應適當擴大相關範圍,並採取加強措施。(7) 明確嵌固部位以下地下室抗震等級應逐層降低。

各抗震設防類別的高層建築結構

1)甲類、乙類建築:當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當建築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2)丙類建築: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當建築場地為I類時,除6度外,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按建築類別及場地調整後用於確定抗震等級烈度,按調整後的抗震等級烈度。

3)抗震設計時,多高層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根據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採用不同的抗震等級,並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A級高度丙類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3.11確定。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A級高度乙類建築的抗震等級應按本節第9條規定的特一級採用,甲類建築應採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注:本規程“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4)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丙類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3-12確定。

5)建築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 15G和O.30G的地區,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6)抗震設計的多高層建築,當地下室頂層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端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按上部結構採用,地下一層以下結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三級或四級,地下室柱截而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除應符合計算要求外,不應少於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樓範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其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三級或四級。

9度抗震設計時.地下室結構的抗震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7)抗震設計時、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樓的抗震等級不應低於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部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

8)房屋高度大、柱距較大而柱中軸力較大時,宜採用型鋼混凝土柱、鋼管混凝土柱,或採用高強度混凝土柱。

9)高層建築結構中,抗震等級為特一級的鋼筋混凝土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