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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的有效期和失效期

正確判斷藥品的有效期、失效期對於合理、安全、有效、正確使用藥品具有重要意義,對一般的消費者來說,這樣才能保證購買藥品的品質。

有效期:

指藥品在一定條件下,能夠保證藥品品質的期限。由於藥品的理化性質和貯存條件的差異,有效期往往長短不一,一般來說藥品的有效期為1—5年。沒有規定或標明有效期的藥品一般按5年計算。我們可根據藥品的生產批號來判斷是否過期。

國產藥品的生產批號一般由6—8位元數字組成,前兩位元表示生產年份,緊接後兩位表示生產月份,最後的2—4位表示該藥是第幾批。例如:批號為970521,表明該藥是1997年5月生產的第21批,假設有效期為2年,則該藥可使用至1999年5月31日;若某藥標明有效期為1999年10月,則該藥可使用至1999年10月30日。

失效期:

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其品質達不到期國家認可的品質標準和要求,不能繼續使用的日期。它與有效期是含義不同的兩種表示方法。如某藥標明失效期為1999年7月,則該藥品可使用到期1999年6月30日,1999年7月1日就失效不能再使用;如標明有效期為1999年7月則該藥可使用至1999年7月最後天即30日。可見,失效期表明的是藥品開始不能使用的起始時間,有效期表明的是藥品能夠使用的最後期限,二者極易混淆,一定要區分開。

對於進口藥品,bat.no、lotno.、batch等均表示生產批號;expirgdate(exp.date)、expirationdate、expiring、usebefore等都表示失效期;storagelife、steadility、validity等皆表示有效期。

如某進口藥品標明exp.datejune1999,則表示失效期是1999年6月,該藥品標明validityjune1999,則表示有效期是1999年6月,該藥品可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體制法》的有關規定,藥品過期不得再使用,超過效期的藥品按劣藥處理品,因此,出售超過有效期藥品要受法律治裁。廣大消費者如購買到過期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拿來購藥作證及失效藥品向藥品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以便得到合理化處理品,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