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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60寸大彩電驚現裂痕 到底誰負責

“歡歡喜喜買了一台60寸大彩電,安裝後卻發現內屏有裂痕。但商家說,這是我自行拆封安裝造成的,他們不負責任。”近日,家住西周鎮的陳先生就自己買了彩電該不該自行拆裝的問題向縣消保委進行了諮詢,並對商家的服務進行了投訴。

“新買的彩電是商店叫三輪車送到我家的。我看電視機放在那,也沒說有人來安裝,就叫了裝修師傅順便幫我安裝了,誰知打開電源一看,竟然發現內屏有裂痕。”陳先生指著客廳裡的大電視說。

這台大屏彩電是陳先生在西周某商店購入的,價格6700元。陳先生表示,買了台新彩電,是沒必要存心弄壞再找商家退貨的,況且在購買過程中,並沒有人告訴他不能拆封。

“我們發的貨是經過檢驗的,陳先生在安裝過程中不清楚注意事項,弄壞了也是有可能的。”面對調解人員,商店一再強調,家用電器送貨上門後,一定要等專業安裝人員上門拆封安裝,如果消費者自己拆封了,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責任了。一來一回,雙方各執一詞,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消保委調解人員認為,商家不得拒絕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驗證,雙方應當場驗貨,確認無誤後,商家還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擅自拆封。本次交易過程中,商家並未告知消費者不得自行拆封,給後期糾紛留下後患,應承擔一定責任。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在此次事件中,該商家無法證明該電視機在出貨前就是完好無損的。”調解人員說。

經協調,該店同意補償陳先生3000元,並將電視機留給消費者使用,內屏由消費者自行維修。該商店表示,以後會盡到告知義務,並提高自己的舉證意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