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收房 怎樣才能避免收房陷阱
由於資訊不對稱,加上新業主急於收房的心理,很容易無法避開收房時出現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與糾紛。那麼, 如何有效收房?怎樣才能避免收房陷阱?
據有經驗人士指,收房有七大陷阱:一是收房限時;二是疲勞戰;三是證件不齊要交樓;四是灰塵滿積;五中先簽文件後驗樓;六是大事化小;七是巧立名目收費。
開發商約定的收房時限一般在收房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收房通知書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對策:購房者在購房時切記要寫清楚郵寄位址(一定要容易接收並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如合同約定的收房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等,可通過電話或親友諮詢具體情況。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到場的,可以書面形式委託親友、律師幫忙,也可及時與開發商聯繫,商議另行約定時間,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特別是《建築工程品質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而為儘快回籠資金等原因,開發商又急於交樓,問題往往因此而起。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如果確實被要求收,也要在相關檔,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檔中寫明“未見《××表》”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檔副本。
上文所述的先驗房後交費、簽檔的收房程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式,但商家大多數採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再驗樓的伎倆,目的是讓消費者先簽了收房認可書再驗樓,等發現問題時購房者後悔也來不及,而商家的主動性更大,責任更小。
對策:針對這種陷阱,購房者在訂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裡,不驗房不收房。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檔,則可採取變通方法,在每份檔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驗房時如出現什麼情況,也可靈活處理。
商家典型的做法是先辦手續再驗樓,並將辦理換發票、發表、交費、入住登記等各種手續地方特意安排在不同的地方,更絕的是集中在同一時間裡通知更多的買家收房,造成收房人要東奔西跑排了這隊排那隊的現象,讓收房的人未進自家門已精疲力盡,恨不得早點結束,哪有耐心仔仔細細地查驗所購房屋的上上下下,裡裡外外,更沒精力再就房屋出現的問題與開發商細加理論。於是,對於開發商來說,最關鍵的驗房一關便輕鬆過去。而買家在累慘之餘,也往往虧透了!
“不打無準備之仗”。事前瞭解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做好充分準備,有效收房就不難了。